
四川省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
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 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范围详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附件 1)。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详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附件2)。
第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四川省内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具体工作委托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总站实施。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 前期保障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周边环境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及时更新。
第六条 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生产措施费、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施工安全。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时,应当提交《危险
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附件3)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三章 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不得有严重缺陷。
第十一条 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周边环境情况描述、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技术保证条件、风险辨识、风险分级管控措施等;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劳动力计划等;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
(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配备、分工和安全职责等;
(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
(八)应急处置措施;
(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十)编制人员、审核人员名单、技术职称、职务等情况。
第十二条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通过的,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并加盖执业资格注册章后方可实施,并做好记录(附件4)。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三条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查。
第十四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
(一)专家;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三)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具有相应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出具授权委托书,附件 5)、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施工负责人、项目安全总监、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专家论证会召开前从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5 名及以上单数的专家组成专家组,本地区专家无法满足需要时,可从省内专家库中协调抽取或邀请外省、国家部委的专家。论证专家的专业应与论证工程相匹配,与论证工程的风险程度相对应,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专家论证会。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论证会召开 3 日前将专项施工方案送论证专家组成员,必要时可提前组织专家实地考察,了解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进行专项施工方案预审。
第十七条 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的主要程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专家组成员推选产生专家组组长,由组长主持论证会议;
(二)方案编制人员详细介绍方案内容;
(三)建设、设计、监理等单位代表提出意见;
(四)专家质询并参与讨论,表达意见;
(五)专家组长收集、汇总专家意见,形成书面报告。
第十八条 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专项施工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施工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九条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对方案内容提出明确的论证意见,形成一致性结论报告(附件 6),并附上专家相关信息(单位、学历、专业、职称、职务等)。该报告作为专项施工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论证结论分三种:通过、修改后通过和不通过。报告结论为“ 通过” 的,施工单位可按方案组织实施;报告结论为“ 修改后通过” 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专家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 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查后,经原论证专家组组长复核后(附件7)方可实施;报告结论为“ 不通过” 的,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编制专项施工方案,重新组织专家论证,原则上应组织原方案论证专家参与论证,因故需要调整论证专家的,调整人数不得超过原专家组人数的三分之一,原专家组组长不得调整。
第四章 专家库管理
第二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省专家库管理,制定省专家库分类标准、专家资格审查和管理办法。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专业类别建立专家库,制定专家库管理制度,定期更新专家库名单,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于专家不认真履责、工作失职等行为,记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取消论证专家资格。
鼓励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及协调作用,加强对专家履职行为规范引导;鼓励行业协会积极推广专家库信息平台的应用。
第二十一条 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从事专业工作 15 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人员。
第二十二条 专家应享有以下权利:
(一)担任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
(二)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接受劳务咨询和专项检查报酬;
(四)根据论证需要调阅工程相关技术资料。
第二十三条 专家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遵守专家论证规则和相关工作制度;
(二)客观公正、科学廉洁地进行论证;
(三)协助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检查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
(四)参与论证的工程出现险情时,为抢险提供技术支持;
(五)对在论证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遵守保密规定。
第五章 现场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部位、施工时间、具体责任人员和投诉电话等,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五条 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方案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包括技术、施工、质量、安全、设备管理人员等)进行方案交底(附件 8)。实施专业分包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的项目技术负责人或方案编制人员在交底人一栏签字。
方案交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施工重难点及关键工序;
(二)施工组织安排;
(三)施工工艺技术;
(四)技术质量标准、验收内容及标准;
(五)安全保证措施、应急处置措施等。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附件9),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安全技术交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施工内容、施工方法、安全操作规程、作业风险及防控措施、应急救援措施等。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
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审核和论证(附件 10)。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按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做好巡查记录(附件 11),建立巡查档案,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时,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对于有分支机构(非独立法人)的企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到现场的,可以书面委托分支机构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第二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危大工程列入监理规划,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全过程旁站监理,做好监理记录。
第二十九条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
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监测依据、监测内容、监测方法、人员及设备、监测频次、预警标准及监测成果报送等内容。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
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对照专项施工方案和标准、规范、操作规程的要求对危大工程进行验收(附件 12),并记录存档。
危大工程验收人员应当包括:
(一)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具有相应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施工负责人、项目安全总监、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二)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三)有关勘察、设计和监测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
验收合格后,经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验收工作,可以请原论证专家组成员参与指导。
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
第三十二条 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积极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第三十三条 危大工程应急抢险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工程恢复方案,并对应急抢险工作进行后评估。
第三十四条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
施工单位应当将专项施工方案及审核、专家论证、交底、现场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监理单位应当将监理实施细则、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专项巡视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对危大工程进行抽查。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技术服务方式,聘请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和人员对危大工程进行检查。
第三十六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监督抽查中发现危大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三十七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信用信息记录办法》,将涉及危大工程的处罚信息纳入建筑施工和监理企业不良信用记录管理。
第三十八条 对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 2026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附件 1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基坑工程
( 一)开挖深度超过 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 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挂篮、隧道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 5m 及以上,或搭设跨度 10m 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 10kN/m2 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 15kN/m 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 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 三)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 一)搭设高度 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包括采光井、 电梯井脚手架)。
( 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
(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 四)高处作业吊篮。
( 五)卸料平台、操作平台工程。
( 六)异型脚手架工程。
五、建筑边坡工程
( 一)岩质挖方边坡高度大于 15m。
( 二)土质挖方边坡、路堤边坡高度大于 10m 或不良地质地段、特殊岩土地段的路堤、挖方边坡。
六、拆除工程
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七、暗挖工程
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八、其它
( 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 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 三)人工挖孔桩工程。
( 四)水下作业工程。
( 五)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工程。
( 六)大体积混凝土双层或多层钢筋绑扎工程。
(七)便桥、临时码头。
( 八)含有限空间作业的分部分项工程。
(九)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
附件 2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深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 5m(含 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挂篮、隧道模等工程。
(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 8m 及以上,或搭设跨度 18m 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设计值)15kN/m2 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20kN/m 及以上。
(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kN 及以上。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 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 二)起重量 300kN 及以上,或搭设总高度 200m及以上,或搭设基础标高在 200m及以上的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 一)搭设高度 50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 二)提升高度在 150m 及以上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或附着式升降操作平台工程。
( 三)分段架体搭设高度 20m及以上的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五、建筑边坡工程
( 一)岩质挖方边坡高度大于 30m。
( 二)土质挖方边坡、路堤边坡高度大于 20m。
六、拆除工程
( 一)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 二)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影响范围内的拆除工程。
七、暗挖工程
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八、其它
( 一)施工高度 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 二)跨度 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或跨度 60m 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 三)开挖深度 16m 及以上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 四)水下作业工程。
( 五)重量 1000kN 及以上的大型结构整体顶升、平移、转体等施工工艺。
(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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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 是否 涉及 | 部位(如涉及) | |
( 一)基坑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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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挖深度超过 3m(含 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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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 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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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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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挂篮、隧道模等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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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 5m及以上;搭设跨度 10m 及以上;施工总荷载 10kN/m2 及以上;集中线荷载 15kN/m 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
|
| |
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
|
| |
( 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
|
| |
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 10kN 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
|
| |
2.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
|
| |
3.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
|
| |
( 四)脚手架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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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搭设高度 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
|
| |
2.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
|
|
3.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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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高处作业吊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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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卸料平台、操作平台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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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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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筑边坡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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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岩质挖方边坡高度大于 15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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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土质挖方边坡、路堤边坡高度大于 10m 或不良地质地段、特殊岩土地段的路堤、挖方边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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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拆除工程 |
|
|
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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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暗挖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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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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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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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
|
|
2.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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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人工挖孔桩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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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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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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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大体积混凝土双层或多层钢筋绑扎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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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便桥、临时码头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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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含有限空间作业的分部分项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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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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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 是否 涉及 | 部位(如涉及) |
( 一)深基坑工程 |
|
|
开挖深度超过 5m(含 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
|
|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
|
|
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挂篮、隧道模等工程。 |
|
|
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 8m 及以上;搭设跨度 18m 及以上;施工总荷载 15kN/m2 及以上;集中线荷载 20kN/m 及以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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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 7kN 以上。 |
|
|
(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
|
|
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 100kN 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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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起重量300kN 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 200m 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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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脚手架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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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搭设高度50m 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
|
|
2.提升高度 150m 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
|
|
3.架体高度 20m 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
|
|
(五)建筑边坡工程 |
|
|
1.岩质挖方边坡高度大于 30m。 |
|
|
2.土质挖方边坡、路堤边坡高度大于 20m。 |
|
|
(六)拆除工程 |
|
|
1.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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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影响范围内的拆除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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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暗挖工程 |
|
|
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
|
|
(八)其它 |
|
|
1.施工高度50m 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
|
|
2.跨度大于 36m 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 60m 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
|
|
3.开挖深度超过 16m 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
|
|
4.水下作业工程。 |
|
|
5.重量 1000kN 及以上的大型结构整体提升、平移、转体等施工工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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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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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情况请附表书面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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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我公司承诺将督促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第 37 号令)要求编制专项方案、组织专家论证、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并督促其按确定的方案施工。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日期: 建设单位(盖章) | ||
附件 4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审批表
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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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施工 方案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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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包 单位 |
项目部 | 项目负责人 | 技术负责人 | 质量负责人 | 安全工程师 | 编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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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意见:
(签字)(单位公章) | ||||||
总承包单位 | 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意见:
(签字)(单位公章) | |||||
监理单位 |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意见:
(签字、盖执业印章) | |||||
建设单位 | 项目负责人审查意见(仅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签字)建设单位(盖章) | |||||
注:本表由施工单位填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存一份。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专家论证会授权委托书
本人因 情况( 附情况说明书),不能亲自参与由 施工单位组织召开的关于 (专项方案)的专家论证会,特委托 、 、(姓名、职称、职务)作为我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参与专家论证会,行使我的各项权利,履行我的职责。
对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期限: 自签字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
附:情况说明书
委 托 人:
委托日期: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专家论证审查表
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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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大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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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包单位 |
| 项目负责人 |
| |||
施工总承包单位 |
| 项目负责人 |
| |||
论证意见:(可另附页) | ||||||
论证结论 | □通过 | □修改后通过 | □不通过 | |||
专家签名 | 组长(签字): 专家(签字): 年 月 日 | |||||
项目经理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注:1.“论证结论”应明确“通过”“修改后通过”或“ 不通过”;
2.论证报告作为本表的附件与所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一同收集归档。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专家论证会签到表
类别 | 姓名 | 单位(全称) | 专家(职称)证书号 | 职务(职称) | 联系方式 |
专家组组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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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组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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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项目或技术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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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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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专业 监理工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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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分管安全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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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分管技术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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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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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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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方案编制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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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安全总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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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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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施工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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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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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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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有关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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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7
专家组审查综合意见及修改完善情况审查表
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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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总承包单位 |
| 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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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承包单位 |
| 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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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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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就专家论证意见对专项方案的修改情况:(对专家提出的意见逐条修改,可另附页)
专业承包单位(公章): 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章): 项目负责人签名: 项目负责人签名: 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名: 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专家组组长对修改情况的复核意见: □ 同意 □不同意
签名: 年 月 日 | ||||
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意见: □ 同意 □不同意
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 ||||
建设单位审查意见: □ 同意 □不同意
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 ||||
注:本表由施工单位填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存一份。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交底记录
(方案交底)
工程名称: 交底时间: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
交底内容:
交底人(技术负责人)签字: |
接受交底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签字: |
注:本交底一式两份 现场管理人员、项目部各一份。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交底记录
(安全技术交底)
工程名称: 交底时间: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
交底内容:
交底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签字: |
接受交底人(作业人员)签字: |
监督人(专职安全员)签字: |
注:本交底现场管理人员、项目部、作业班组各一份。
附件 10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变更记录表
工程名称: | 图纸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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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部位: | |||
变更类别 | □设计变更 □方案变更 | ||
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及草图:
技术负责人: 提出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监理单位审查意见:
总监理工程师: (公章) 年 月 日 | |||
建设单位审查意见:
技术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
设计单位核定意见:
技术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
专家组意见(适用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专家组组长: 年 月 日 | |||
注:对于施工单位编制的专项方案变更,设计单位可不签署意见。
附件11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巡查检查记录表
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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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部分项 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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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部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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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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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查检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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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问题及 处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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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查检查人员 |
(签字) | 巡查检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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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用于现场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巡查检查记录。
附件11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表
工程名称: 时间: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 |||
验收部位: | |||
1.验收内容:
2.方案审批程序(人员资格、签字等)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3.各项控制指标是否在方案所明确的允许偏差范围内:
检查验收结论:
□通过 □ 不通过 | |||
验收人员: 年 月 日 | |||
项目技术负责人 |
| 总监理工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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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此表格和各类专项验收表格一并使用。
转载自: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
